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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8/04

加強保障民眾居住權益|內政部通過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

新聞中心/內政部訊
配合今(106)1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,內政部於(3)日部務會報通過「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」草案,明文規範社會住宅的承租資格、相關申請及審查程序等。未來民眾自己與家庭成員如無自有住宅,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在一定標準以下,都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,租期3年,得申請續租3年,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更得延長租期為12年,預計將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,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。

內政部表示,在承租資格部分,承租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,申請人須年滿20歲,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直轄市或縣()設有戶籍,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、就業,有居住需求,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、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%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、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,即可申請。經審查符合資格者,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,再通知申請人看()屋,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,即可簽約入住。


另在租賃期限方面,社會住宅租期3年,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,可再續租3年,如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,租期得延長為12年,且依住宅法規定,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%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。

內政部強調,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,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,並且每3年就會滾動檢討,要讓民眾租的好、租得起,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。

內政部指出,「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」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,於近期發布施行,以期對民眾的居住權益能更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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